集宁区关于无《典当经营许可证》 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典当”字样企业名单公告

2023年02月24日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无<典当经营许可证>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典当”字样企业名单公告》《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文件要求,我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典当”字样企业进行筛查,经实地走访并联系企业法人、财务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愿进行变更,现公告拟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相关事项如下:

一、筛查标准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二、公示标准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第四条第三项: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三、异议变更

本公告期间(公告期为2023年2月23日-2023年3月23日),本公告所公示的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向集宁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集宁区金融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我办将名单中无《典当经营许可证》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典当”字样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无《典当经营许可证》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典当”字样企业名单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附件

乌兰察布市融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善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泽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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